蘇大維格12月29日公告,當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江蘇證監局關于對陳林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江蘇證監局對蘇大維格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董秘蔣林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董事長陳林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2023年9月14日12時25分,蘇大維格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對投資者前期關于“貴司光刻機及相關技術有哪些知名企業在使用”的提問,回復稱“公司光刻機已實現向國內龍頭芯片企業的銷售,并已實現向日本韓國、以色列等國家的出口;同時,公司向國內相關芯片光刻機廠商提供了定位光柵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復發布后,下午開盤后公司股價快速由跌轉漲,最終收盤上漲20%。公司前述回復所稱已實現銷售和出口的“光刻機”實際為用于制造微納光學材料、掩膜等的直寫光刻設備,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機,該“光刻機”與回復中所稱的“芯片光刻機”存在顯著差異。公司未能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銷售的光刻設備的種類和具體應用領域,且在回復中將“光刻機”和“芯片光刻機”并用,具有誤導性。
江蘇證監局認為,蘇大維格以上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構成誤導性陳述,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屬于《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