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在2023年7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多項修改,包括在草案第一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二款、第二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增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企業章程規定”的條件。這樣,符合規定的同類營業和有關關聯交易不構成犯罪,與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做好銜接。
草案還完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規定,將犯罪主體由“董事、經理”修改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加“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作為犯罪成立條件,準確界定和把握好此類犯罪的處罰范圍。
新華社消息稱,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八條,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行賄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臧鐵偉此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對行賄行為決不能縱容。長期以來,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從有關數據看,同期行賄受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這種過于寬大、不追究行賄的情況,不利于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鏈,行賄不禁,受賄不止。
“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臧鐵偉說。
臧鐵偉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通過施行后,有關方面應準確把握修法精神,加強和改進有關工作,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妥善把握查處行賄的政策尺度。同時,從社會面上來說,任何人都應當樹立法治意識,決不能通過行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