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與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兩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書公布。
判決書顯示,原告奧克斯公司就“壓縮機”發明專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格力公司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3996.17萬元、3332萬元。該專利申請日為2000年8月11日,授權公告日為2004年9月29日,后被轉讓至奧克斯公司名下。被告格力公司辯稱,涉案專利歷經三次權利轉移,奧克斯公司未就其享有被訴侵權期間內連續、完整的權利盡到應盡的舉證責任。涉案壓縮機系格力公司從珠海凌達壓縮機有限公司購買,并支付了合理對價,格力公司具有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奧克斯公司系涉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在專利有效期內,依法對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有權提起訴訟。凌達公司系格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格力公司其經營策略和運營情況享有主導控制權。在兩起專利侵權訴訟中,格力公司均確認兩案件對應的被訴侵權產品空調由其制造、銷售,并未明確對涉案壓縮機來源情況提出異議。因此,足以認定格力公司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者。最終,兩起案件法院分別判決格力電器公司賠償奧克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303萬元、25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