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許多國家還不具備手段或資源,來實現經濟向低排放未來過渡,如何期望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的國家根據《巴黎協定》提出雄心勃勃的氣候承諾?”
聯合國表示,這個挑戰并非不可克服,《巴黎協定》第六條可以在其中發揮作用。根據國際排放貿易協會(IETA)的一份研究,《巴黎協定》第六條的落地會使實施國家自主貢獻的成本減半,到2030年,每年可節省約2500億美元。
然而,在此次于迪拜舉辦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8次締約方大會(COP28)上,《巴黎協定》第六條的談判仍未取得重要進展。
《巴黎協定》第六條主要涉及國際碳市場的運作和國家之間如何轉讓減排量等問題,其中較為受到關注的有第6.2條和第6.4條。
第6.2條允許各國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相互交易減排量和排放許可指標,這些交易信用被稱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 (ITMO)。
第6.4條則旨在創建一個由聯合國直接監督的全球碳市場,減排項目可以在得到東道國主管機構批準和第三方機構審定后向監管機構申請注冊,并在根據要求運行后獲得監管機構簽發的減排量,可以由國家、機構甚至個人購買。
上周五晚,國際排放貿易協會(IETA)舉辦了COP28結束后的會員簡報會,北京千予匯環保科技CEO林宇陽分享給界面新聞的會議紀要顯示,在巴黎協定第6.2條的談判中,主要分歧在于歐盟、拉丁美洲以及小島嶼國家聯盟(AOSIS)試圖對締約方之間的合作方式進行更多監督,而傘型集團(Umbrella Group)和立場相近的發展中國家(Like-Minded Developing Countries,LMDC)則強烈反對。
所謂“傘型集團”,指的是除歐盟以外的其他發達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用于特指在當前全球氣候變暖議題上不同立場的國家利益集團。
此外,美國還強烈反對開發一個全球性的交易注冊機構。
國際排放貿易協會(IETA)主席兼首席執行官Dirk Forrister在與路透社的采訪中表示,美國和歐盟在這個問題上一直存在爭執,歐盟希望引入更嚴格的標準,而美國則認為,對于許多監督和規范項目手段有限的發展中國家來說,要求更嚴格的規則負擔將過重。
在第6.4條的談判中,主要分歧在于歐盟和雨林國家聯盟(CfRN)反對通過關于清除(removals)的建議,倫敦證券交易所碳高級分析師譚琭玥告訴界面新聞,這是因為目前自愿減排市場的減排量質量還遭受質疑。
“第6.2條比第6.4條更簡單的部分在于它只涉及國與國之間的關系,而第6.4條是否能達成的關鍵在于是否所有的條款都能取得統一。”譚琭玥提到。
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段茂盛告訴界面新聞,主要的分歧在于第6.2條的規則設定,包括國際注冊登記系統和第6.4條注冊登記系統以及和締約方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之間的關系,各國提交年度報告的格式、締約方提交報告的評審及評審結果與合作方法中指標簽發等指令的關聯關系等。
關于中國在第六條談判中的立場,段茂盛告訴界面新聞:“我們希望充分尊重之前已經做出的決定,制定合理的規則,既確保市場規則的完整性,又充分尊重各國的主權和不同國情,不同合作方法的多樣性和差異,在嚴格性和靈活性之間保持平衡。”
段茂盛此前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雙重計算”和“相應調整”這兩點是第6.2條和第6.4條在談判中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在COP28的談判上,他表示關于這些問題的基本規則之前就已經明確,這次沒有新的進展。
而關于“一帶一路”沿線減排量未來是否可以用于國內碳市場,段茂盛表示,主管部門已知曉相關問題。
譚琭玥告訴界面新聞,由于第6.2條和第6.4條國際環境仍不成熟,和VCM機制的銜接問題也還沒有得到解決,因此還不能明確“一帶一路”沿線減排量的未來進展,以及在國內CCER市場重啟之后國內CCER是否可以出口他國,“《巴黎協定》第六條還沒有成熟,這將影響中國碳市場對于相關減排量的使用及走向國際市場。”
但COP28在碳市場發展方面的談判并不是毫無進展。
MSCI研究部發布的一項報告提到,COP28的一系列進展旨在通過碳市場釋放私募資本以推動脫碳進程。例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起的轉型信用聯盟(Transition Credits Coalition),該聯盟將發展“轉型信用”以提前淘汰亞洲的燃煤發電廠。
英國《衛報》也在一篇文章中提到,政府官員還有行業團體等在COP28上尋求重振人們對自愿碳市場的信心,美國氣候特使約翰·克里、歐盟委員會主席烏爾蘇拉·馮德萊恩以及英國前首相托尼·布萊爾等人都大力支持重振自愿碳市場,以此作為融資方式。
“多個自愿碳市場組織在COP28宣布的合作舉措表明,各方正努力為碳權買賣雙方提供統一的指引,明確定義何謂好的做法。”MSCI研究部分析師Lucien Georgeson認為,但由于會上沒有足夠時間用于國家間碳交易和碳市場的磋商,實施這些措施的時間表因此被推遲。如果COP29能夠優先考慮這些問題,將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