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2月14日下發關于對華瑞股份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孫瑞良、張依君的監管函。孫瑞良、張依君作為公司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2020年9月11日與梧州市東泰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時,承諾華瑞股份當時現有業務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2500萬元、3000萬元、4500萬元,合計不低于1億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報告中經審計的當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不低于當年度凈利潤,若華瑞股份在業績承諾期間任一年度凈利潤未達到承諾業績,孫瑞良、張依君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華瑞股份進行現金補償,補償款金額為“現有業務”當年承諾凈利潤與當年實現凈利潤的差額。
根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業績承諾實現情況說明的審核報告》,2022年度,華瑞股份“現有業務”最終實現凈利潤2218.89萬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承諾業績。根據《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孫瑞良、張依君需要向華瑞股份補償現金781.11萬元。截至目前,孫瑞良、張依君未及時履行相關業績補償承諾。孫瑞良、張依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