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董林楊(實習)張曉云
近日,知名游戲公司上海莉莉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莉莉絲”)向五礦信托索賠投資損失一案有了新進展。
2020年12月,五礦信托設立《五礦信托-璟某某匯金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在招商銀行的推介下,莉莉絲于2021年共投資3000萬元購買信托計劃收益權。然而,莉莉絲僅獲得90.75萬元的信托收益回款。隨后,莉莉絲將五礦信托起訴至法院,請求五礦信托賠償2909.25萬元的信托投資損失及利息。
然而,這一請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莉莉絲又上訴至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改判支持上海莉莉絲公司全部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法院二審同樣駁回莉莉絲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那么,法院為何判五礦信托不用承擔信托投資損失?
莉莉絲尚有2909萬元信托權益未回款
據了解,《五礦信托-璟某某匯金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成立于2020年12月25日,信托期限為12個月,總規模不超過5億元;在信托計劃成立前的2020年9月10日辦理了預登記,信托計劃于2021年6月1日完成初始登記形式審查。
信托資金用于受讓福建科欣隆保理持有的陽光城集團下屬項目公司應收賬款債權,陽光城集團以共同債務人方式提供擔保,產品評級為R3級;2020年、2021年6月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委員會對案涉信托計劃債務人暨擔保方陽光城集團的信用評級為AA+,2020年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對陽光城集團信用評級為AAA級,截止2021年6月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對陽光城集團信用評級為AAA級。
一審法院查明,招商銀行接受五礦信托委托,代理推介五礦信托-璟某某匯金系列信托計劃。基于招商銀行的推介,莉莉絲先后于2021年7月、2021年9月通過網銀系統與五礦信托簽訂電子版《信托合同》以及《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購買信托計劃受益權。招商銀行與莉莉絲簽署風險揭示書,告知莉莉絲信托計劃約定內容、權利義務與全部風險,并測試了莉莉絲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
莉莉絲共向五礦信托支付信托計劃受益權轉讓款3000萬元,莉莉絲風險等級為A5。截至2022年2月17日五礦信托支付莉莉絲信托收益回款90.75萬元,尚欠受益權轉讓款2909.25萬元未付。
莉莉絲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五礦信托賠償上海莉莉絲公司投資款損失人民幣2909.25萬元及利息損失,判令五礦信托賠償上海莉莉絲公司律師代理費人民幣2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五礦信托承擔。
但一審法院認為莉莉絲的各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駁回莉莉絲公司的訴訟請求。
莉莉絲認為,五礦信托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就底層資產進行風險評估,沒有就關聯方交易出具盡職調查報告,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時,莉莉絲辯稱,五礦信托存在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未揭示產品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推介材料誤導性陳述等問題。
莉莉絲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撤銷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222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海莉莉絲公司全部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五礦信托承擔。
五礦信托為何不用承擔信托賠償責任?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為,爭議焦點為五礦信托應否對莉莉絲承擔信托投資損失賠償責任。
第一,五礦信托是否對產品風險履行了審慎、合理的審查義務和告知義務的問題。法院認為五礦信托在信托計劃設立前,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對信托計劃擬投資的標的進行了盡職調查,并由上述專業機構出具相關文件,對信托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底層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和相關風險進行了審查,履行了適當性審查義務。
《信托合同》中對于信托計劃基本信息如目的、名稱,信托單位的認購和贖回,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等事項均進行了明確約定,上海莉莉絲公司對其投資的信托產品應當進行充分的了解。
同時,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五礦信托作為受托人,其有權利依據該集中轉讓規則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二,關于五礦信托是否對產品風險因素及收益特征履行了揭示和告知義務的問題。
法院認為,《信托合同》附件載明風險,如陽光城集團展業區域下沉、短期債務占比較高、面臨較大償債壓力等,可能導致陽光城集團還款及擔保能力不足等。
五礦信托向莉莉絲提示了產品的風險等級、風險的內容、風險的承擔,并對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及處分,信托產品收益方式、收益特征及信托計劃可能產生的相關收益等進行了說明和告知,上海莉莉絲公司理應對產品風險及收益等知悉。
法院指出,雖然案涉推介載明業績比較基準為5.0%,但合同約定,五礦信托作為受托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各類信托單位業績比較基準莉莉絲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第三,關于五礦信托是否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的問題。在陽光城集團披露經營狀況惡化且調整信用評級后,五礦信托采取發函、與擔保人簽訂保證合同等措施。
法院認為,五礦信托作為受托人,在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及時進行了信息披露,且為保護信托資產不受損失,積極與底層資產擔保人進行溝通協商并增加擔保措施,并在展期未通過時采取司法手段維護受益人的利益,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不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四,關于案涉信托產品推介資料是否存在誤導性陳述的問題。法院認為,推介資料描述項目增信、擔保方、項目優勢等的內容并不構成對投資者的具體保證,不能據此主張存在虛假宣傳或者誤導。雙方亦未對信用評級信息的披露作出約定,故不能據此認定五礦信托在產品推介時選擇的信用評級存在虛假宣傳。
最后,上海莉莉絲公司作為合格投資者,在其選擇投資案涉信托產品,其具有相應的投資眼光和風險認知,在簽訂上述合同過程中,理應對于推介資料的內容知悉和理解。
關于莉莉絲公司是否發生實際損失的問題,法院認為,案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各方當事人未對信托財產進行清算,亦未進行分配,上海莉莉絲公司仍享有《信托合同》項下的權益,委托人五礦信托亦已經采取訴訟、保全等手段起訴各債務人,上海莉莉絲公司在案涉信托計劃中是否存在損失尚未確定,故其以尚未收回的投資款數額主張五礦信托承擔信托投資損失沒有依據。
綜上所述,上海莉莉絲公司上訴所持五礦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過程中未對產品風險履行審慎的審查義務,未履行風險揭示和告知義務,未履行勤勉盡責及信息披露義務,在產品推介過程中存在誤導性陳述等意見均沒有事實依據,其據此主張五礦信托承擔投資損失亦不能成立。上海莉莉絲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