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12月13日公告,公司及控股股東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太重集團”)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韓珍堂、陶家晉、卜彥峰、段志紅、趙曉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未披露股權轉讓重大事項后續進展、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等。
在財務會計核算方面,2021年末,公司對某客戶回款應調減合同資產錯誤調減應收賬款;2022年末,公司對某客戶應收賬款賬齡認定不準確、未充分評估部分涉訴客戶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減值跡象、未綜合考慮部分已全額計提壞賬準備的客戶總體減值風險,導致對部分應收賬款、合同資產、其他應收款減值準備計提不充分,相應年度定期報告中部分財務數據不準確。
韓珍堂作為公司董事長,陶家晉、卜彥峰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段志紅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趙曉強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情形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