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12月5日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上海證監局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袁翔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時任副總經理嚴家華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景總法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湯洋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時任財務總監隋靜媛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2020年5月,公司成立全資子公司金力泰實業,由其參與浙江運發主導的虛構“黃金貿易業務”。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實業與下游客戶累計訂立41份黃金銷售合同,合同金額總計15.09億元;相對應,金力泰實業與浙江運發等上游供應商訂立41份黃金采購合同,合同金額總計14.85億元。貿易標的為1KG/個、Au9999的定制金條。上述業務以貿易為名,實質為資金融通業務,金力泰實業與上游供應商、下游客戶簽訂購銷合同,上下游實際均由浙江運發指定,相關物流、資金形成閉環,金力泰實業實際只履行墊資義務,賺取資金使用費。
公司未披露參與“黃金貿易業務”的真實情況,將上述“黃金貿易業務”涉及的相關黃金制品計入存貨,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關于存貨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涉嫌虛增2021年末存貨2.58億元,占2021年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資產的28.32%,導致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金力泰將上述業務形成的購銷差額計入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財政部令第76號)第十六條關于企業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進行會計核算的要求,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四條第一款關于收入確認的條件,涉嫌虛增2022年第一季度營業收入1038.99萬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營業收入的6.11%,導致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涉嫌虛增2021年末存貨25,798.96萬元,占2021年末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資產的28.32%;涉嫌虛增2022年第一季度營業收入1,038.99萬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營業收入的6.11%。經公司初步測算,若追溯調整公司相應報告期的財務報表,上述事項未對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產生影響,即影響額為0元。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情形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或第五條所述情形,也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0.3.1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條、第10.5.2條、第10.5.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最終處罰結果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