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光11月27日公告,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于近日收到深圳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深圳市南極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發明、潘連興、黃麗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公司董事長姜發明、總經理潘連興、財務總監黃麗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查,公司2021年至2022年部分收入、成本確認存在跨期情形;在計提2022年可抵扣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盈利預測不審慎,未考慮公司2023年一季度業績大幅下滑的情況,計提金額不準確;在計提2022年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存貨跌價準備時,未考慮進一步的生產投入及銷售稅費等因素,計提程序不規范;在2021年確認相關預計負債時,未合理估計因產品質量問題可能產生的賠償費用,以及可能從供應商獲取賠償的情況,計提金額不充分。上述事項導致公司相應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