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韓宇航
11月21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準則》(以下簡稱《行為準則》),以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在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時的行為規范。
文件公布后的6個月為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中國銀行業協會將根據《中國銀行業理財業務自律規范》開展自律管理工作。
《行為準則》對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的定義做出了精確認定,即: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網站、網上銀行、手機APP等形式或渠道對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進行的列示、描述、解釋、引用等行為。
自銀行理財產品實行凈值化以來,不少投資者曾反映銀行理財產品業績展示存在片面展示業績區間、展示時間維度不一等情況。
金融監管研究院研究員王雪薇表示,此前部分機構為夸大產品過往業績而采用違規形式:一是理財產品宣傳文本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如“歷史業績優異”的表述;二是理財產品宣傳文本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例如“已到期產品凈值表現穩健,收益率全部超越業績基準”的表述。
根據《行為準則》,首先在具體的的業績展示時,應做出醒目的提示聲明,以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諾產品未來收益。
同時為了防止部分機構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過往業績,《行為準則》也對展示區間做出了要求,除現金管理類產品外,理財產品任意過往業績展示區間均不得低于1個月,即成立未滿1個月的非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不得展示過往業績。
此外,過往業績展示區間還需滿足以下三項具體要求:
理財產品運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至少包括從產品成立之日起計算的過往業績;
理財產品運作1年以上但不滿6年的,應至少包含自產品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理財產品運作6年以上的,應至少包含最近5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除了片面宣傳,部分理財產品的宣傳在業績比較基準上也“花招”頻出,出現濫用業績比較基準的現象。例如,之前農銀理財和興業銀行等都曾因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單獨使用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等案由而被罰。
此前頒布實施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和《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展示行為準則》就如何制定“業績比較基準”做出了詳細的要求。
此次的《行為準則》則為“如同時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和業績比較基準”的情形提供了指南:
如同時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和業績比較基準,應當將過往業績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對比展示。即不得用第二個運作周期的業績比較基準同第一個運作周期的過往業績進行對比。
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表示,不同于之前的《業績比較基準展示行為準則》,此次針對過往業績展示行為的整改難度和壓力都更大:
一方面,《業績比較基準展示行為準則》的整改主要由理財公司方發起,代銷機構主要配合即可。而《業績展示行為準則》的整改則是需要理財公司和代銷機構共同合力整改。
另一方面,目前實操層面的過往業績展示行為百花齊放、紛繁復雜,新規落地后,亟需從金融科技層面對業績展示版面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這些調整都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