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1月16日下發《關于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經查,公司分別于2023年6月28日、7月1日披露的《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補充公告》顯示,公司子公司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蠟化”)自查發現,沈陽蠟化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原材料未及時入庫和成本核算不規范的情況。據此,公司對2018年至2021年財務報表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其中分別調減2018年、2019年、2020年利潤總額1.08億元、1.85億元、0.46億元,調整金額占調整前的比例分別為67.18%、26.55%、8.53%。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的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孫澤勝、時任總會計師李忠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孫澤勝、時任總會計師李忠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