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氨基觀察
在創新藥領域,定價是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
這輪熊市的推動因素之一,便是“靈魂砍價”。在焦慮創新藥利潤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資本市場對于創新藥企也選擇用腳投票。
這一切監管都看在眼中。藥企的成長與生態環境相輔相成,監管也一直在不斷完善定價機制,探索一條尋求創新可持續的道路。
從目前來看,國內創新藥定價機制將會越來越成熟。
在日前的中國醫藥企業家科學家投資家大會上,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司副司長翁林佳在《構建醫藥價格治理新格局 共同成就高質量的醫藥創新》演講中,直言創新藥的價格政策,是當前醫藥價格制度尚待填補的一塊拼圖。
與此同時,翁林佳也傳遞出更多關于定價機制思考的信息,比如醫保局將根據創新藥的不同的生命周期,給予不同的價格定位,初期將滿足企業盡快回收研發成本的要求,給予合理的價格回報。這對生物醫藥行業來說,無疑是一大利好。
或許,這也是一個信號,我國對于創新藥“價格保護”機制,已經在路上了。
/ 01 / 關于定價的解題思路
根據翁林佳的發言來看,醫保局對于創新藥定價的思路,大致分為三點。
首先,是堅持市場對價格起決定性作用的底層邏輯不變。即,無論是創新藥還是仿制藥,價格仍然由企業自主決定。
其次,醫保局也在更多地關注“如何更好地發揮政府指導作用和醫保的戰略作用”這一問題。翁林佳透露,醫保局未來將圍繞藥品的全生命周期來制定醫藥價格的形成機制。
在創新藥上市早期,企業面臨短期內通過商業化收益收回成本的壓力,醫保部門更多地關注這些藥品的可獲得性,并給予合理的價格回報。
在這個階段,應該對藥品的價格采取相對寬松的管理,或者說賦予其更寬松的市場調節政策。
經歷了上市的早期階段,當藥品進入生命周期的中期,醫保部門會更多關注其可負擔性。
也就是說,在一個創新藥上市初期,醫保部門允許其有一個較高的定價,到了中期,醫保部門會通過談判等形式促使企業降價。
最后,創新藥價格機制的確定,還是要回歸“創新”內核。翁林佳表示,創新研發是一種手段,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患者的病痛,而不是為了創新本身。價格構成的合理性,要經得起同行的評議。
翁林佳表示,未來國家醫保局會持續以《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的探索為切入點,研究、完善創新藥的價格形成體系。
/ 02 / 新冠藥物定價機制是風向標
創新藥究竟會如何定價呢?翁林佳透露,《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的出臺就是這塊拼圖的風向標。
在抗疫的大背景下,如何讓國產新冠治療藥物盡快進入到臨床應用激勵產業持續地研發,有要考慮平衡“鼓勵創新與防止價格失控”之間的關系,醫保局探索出了新思路。
首先,在堅持自主定價的同時,醫保部門要求企業公開價格構成的信息包括了原料采購成本、研發費用分攤、銷售利潤占比等等信息,這些信息的構成應該與藥品價格相匹配。
如果企業報價較高,與現有同類治療手段價格差距過大,會被納入高風險管理,醫保部門會選擇向醫療機構發出價格風險警示。
在實際的商業化過程中,經過一個或多個銷售周期后,企業申報的原始價格中的分攤要素,會與真實世界中的分攤要素出現顯著的差距,醫保局也會提示企業是否按照首發報價時做出的相關承諾,對藥品價格進行相應的調節,企業如果選擇繼續維持原有的定價水平,可能就會進入風險管理的模塊。
與此同時,醫保局還要求,價格構成的合理性要經得起同行的評議。一方面要求有一定權威性的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推薦書,另一方面要求由行業協會對企業擬定價格的公允性做出認可。
當然,從目前來看,《新冠治療藥品價格形成指引》注定只是一個參考。
因為從新冠口服藥定價水平來看,藥企更講究的是社會責任感。根據君實生物和先聲藥業的公開測算來看,毛利率均在50%左右。其中,先諾特韋片/利托那韋片組合的出廠價至多為720元,原料藥生產成本為334.53元,毛利率最高為53.53%。
氫溴酸氘瑞米德韋片最高出廠價為756元,原料藥成本為385.01元,毛利率最高為49.07%。
費用率方面,在不計算研發費用的情況下,先聲藥業預計為22.60%,君實生物預計為33.69%。先聲藥業、君實生物的研發費用分別為5.02億元、8.8億元。
顯然,這樣的毛利水平與真正意義上的“創新藥”,還有一定差距。
/ 03 / 符合國情的“價格保護”在路上
不管怎么說,從上述信息來看,不難發現我國醫保局也在不斷嘗試對真正具備創新的藥物,給予充分的價格保護。
這也并不奇怪,只有真正做到了“價格保護”,才能最大程度上促進創新生態的繁榮,造福更多患者。這一點,在海外創新藥發展過程中已經得到了充分驗證。
包括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家地區,對于高臨床價值創新藥都有著符合其國情的價格保護政策。比如日本,創新藥的利潤可根據創新性、療效、安全性等調整,這使得小野制藥在日本對納武利尤單抗的定價,超過百時美施貴寶在美國定價的兩倍。
也正是這些激勵政策,讓日本藥企在免疫療法、ADC等諸多創新領域,在全球都具有極高的競爭力。
即使是在嚴格控制藥價的法國,為了推動創新、促進投資和出口,兩年前法國也對部分藥價管控條款進行了大幅修改。比如,在滿足公共健康需求的同時,推動某些改良型藥品(ASMR 4級)接軌歐盟價格;由于生產費用可能會造成一定的供應問題,允許某個治療領域整體或部分藥品可以維持較高價格;在ASMR5級藥品上市的前三年中,固定其價格等等。
回到國內來說,探索符合國情的價格保護機制也必然非常關鍵。未來,我國對于創新藥價格保護的機制如何確定,無疑是值得業內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