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滕宏慶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這一國家頂層設計出臺之后,9月4日,中央編辦正式批復在國家發改委內部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局,作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專門機構。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10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這都明確表明中國式現代化要把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作為重點,而在法治軌道上促進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則成為重中之重。
從最高法和最高檢兩份文件的內容要點來看,都一致性地將中央精神予以準確貫徹實施,同時也都將公正司法作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主心骨和強后盾。
事實上,這并非是“兩高”第一次從司法角度對民營企業家創新創業和民營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來發布指導文件,尤其是在“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指引下,近年來法治與營商這一對子關系日漸明確,猶如分針和時針,只有法治不斷向前轉動,才能促使營商環境活躍優化。而公正司法是市場經濟中守護企業家和企業主體的最后屏障,是評判營商環境優劣的核心關鍵。
最高法剛發布的指導意見和典型案例都針對性地回應了當前涉及民營經濟審判和執行工作的焦點問題,例如,充分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功能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格權,嚴厲打擊利用虛假、惡意訴訟侵害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專門的小微企業破產程序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規制民間借貸“砍頭息”“高息轉本”等亂象,提高“內部人控制”的違法犯罪成本,將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納入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等。
最高檢剛發布的指導意見則從持續做優刑事檢察、精準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強化行政檢察監督、深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加強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等方面提出具體措施。例如,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準確把握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條件、加強刑事審判和刑事執行監督、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規范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準確把握民營企業涉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生產經營類犯罪的認定標準,對非法集資類、貸款類、涉稅類等犯罪要準確定性處理等。
比較而言,“兩高”堅持公正司法為根本原則,法院以實踐問題為導向,定制式發布指導意見,而檢察院以目標功能為導向,精準式制定指導意見,都充分保障了民營經濟中的企業主、管理人、股東和債權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都能嚴格制止妨害民營經濟依法合規發展的不法人員和行為。
“兩高”指導意見作為司法政策文件,盡管沒有如同正式立法及法律解釋的效力可以直接適用,但對于重塑理念和統一適用來說,仍具有重要價值和引導意義,其也是中國式現代化過程中,高質量法治建設的必要組成,這就要求我國法治體系在整體上、系統上對規范和保護民營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優化。
以高質量法治建設保障高質量民營經濟發展,關鍵在于實施,尤其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備民營經濟保護立法,建立規范體系和規則審查機制。通過國家立法將民營經濟的平等市場主體法律地位予以明確,必要時制定相關基本法而非促進法,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民企參與市場競爭的平等權和反壟斷內容規定,協同各地立法將隱形排除或限制民營企業市場準入和發展的設定予以備案審查和立法清理。
二是重塑涉企行政決策程序,厘清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邊界。加強司法保護的同時,完善執法部門間監管信息共享交換與法治協同機制,切實保障涉企重大政策制定的程序性和公正性,堅持涉企決策實施的精準性和連貫性,提升市場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三是落實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推動競爭政策落地走實。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規則體系;以公平競爭獨立審查全國試點的契機,創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優化競爭政策實施的體制機制;推動對外交流合作,打造競爭政策國際交流合作示范區;將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置于平等競爭賽道,但要注重鼓勵培育促進(中小)民營經濟壯大發展。
四是建立多層次營商評價機制,營造尊法環境及親清關系。平行政府評價同步建立企業評價和考核標準及問責機制,建立國際化專門機構和專業化人才參與的營商環境預評價機制。大力拓展民營企業參與營商改革的廣度和深度,增強營商環境“協同共治”效能,以及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和第三方評價的監督作用。此外,應積極通過普法宣傳和案例宣講,民營企業應當秉持尊法信法守法合規經營理念,主動建立親清政商關系。
(作者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法治營商環境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