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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傳染病報告制度將迎大修:禁止干預,建立激勵和免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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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傳染病報告制度將迎大修:禁止干預,建立激勵和免責機制

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共十章115條,相對于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作出多處修改。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改進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完善應急處置制度、健全疫情救治體系等方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張倩楠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經歷3年疫情后,此前已醞釀多年的傳染病防治法修訂正式進入審議程序。2023年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等多部法律案提請審議。

《中國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別于2004年、2013年進行了全面修訂和部分修改。新冠疫情爆發后,已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傳染病防治法加快了修法日程,針對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項,2020年10月,國家衛健委曾公布傳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衛健委副主任、國家疾控局局長王賀勝日前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介紹,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在疫情監測預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應急物資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將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

據新華社消息,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共十章115條,相對于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作出多處修改。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改進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完善應急處置制度、健全疫情救治體系等方面。

傳染病直報系統如何強化?

據報道,修訂草案改進了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明確報告時限和方式,實行網絡直報,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立報告的激勵和免責機制,禁止干預報告。

按照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我國傳染病疫情信息報告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實行首診負責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傳染病疫情時,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同時,傳染病防治法也明確,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傳染病的爆發會對地方經濟社會各個層面產生一系列影響,傳染病疫情的公布也可能會引起公眾的恐慌,出于盡可能縮小社會影響的考慮,在層層上報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因為僥幸心理而隱瞞、謊報、緩報的情況。為了避免上述風險,草案針對直報系統進行強化,并明確‘禁止干預報告’。”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向界面新聞介紹。

事實上,草案中明確“實行網絡直報”并不是首次提出。2003年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之后,我國就建立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信息系統,傳染病報告制度也規定了不明傳染病必須及時上報,但在實踐中直報系統上報率并不盡人意。

中國疾控中心原主任王宇2017年發表的論文《不明原因肺炎監測系統評價》顯示,至2016年底,不明原因肺炎監測系統運行12年之久,我國通過系統共上報病例數僅為1666例。

病毒學家常榮山告訴界面新聞,“網絡直報主體是一線的醫療人員,直報系統的設計是參照了美國CDC(疾控中心)流感的5級預警系統,但是醫療機構的主要職能是治療,在哨點醫院設備、人員沒有配備到位的情況下,很難及時判斷出‘新發、不明原因’的傳染病。此外,監測哨點覆蓋范圍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以流感為例,全國醫療機構總數有33萬家,但流感哨點醫院只有405家。”

鄧利強介紹,強化網絡直報系統的利用,首先要讓基層醫務工作人員意識到報告是其法定職責,而不僅僅是對地方政府的職責;其次,網絡直報系統也要進行完善,便于基層醫務工作人員操作,“好用”才有助于提升使用率;地方政府也要意識到傳染病報告的重要性,要落實好草案中的激勵和免責機制,提高網絡直報的積極性。

常榮山表示,疫情報告的效率至關重要,這是由傳染病本身的性質所決定。對于病原體檢測,目前第三方檢測、社會機構最具專業性,獲得的信息最多,也更可能在第一時間發現‘新發、不明原因’的傳染病。“草案提出要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議在修訂中明確指出‘我國境內的研究機構、社會機構、疾病控制單位、醫療機構’在新發傳染病的‘監測預警’方面‘職責相同、互聯互通’,以此才能打破行業與企業之間屏障。”常榮山說。

疫情信息公布權是否下放?

在對新冠疫情的反思中,有專家指出,疫情信息通報不及時,使得社會公眾沒有任何防范,導致傳染病防治一線的醫務人員、疾病防控人員等發生醫源性感染,造成疫情進一步擴大,進而拉長了傳染病防治戰線。地方疾控作為專業機構,地位低,不享有傳染病疫情的直接報告與公布權,是疫情信息公布不及時的原因之一。

“草案沒有解決疾控部門在傳染病預警中地位低的問題。”常榮山表示。修訂草案規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接到傳染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國務院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但并不具有公開信息的職能。

鄧利強表示,雖然疾控部門是對傳染病進行監測、分析、預警的專業機構,但是傳染病信息公布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需要有強有力的行政能力去協調公安、交通、社區工作人員等各個要素,而疾控部門并不具備上述能力。疾控部門在傳染病疫情中的職責是“參謀者”,做好決策前的專業支撐,而不是直接進行社會管理。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守民注意到,關于疫情信息發布的主體、發布時機及信息標準,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規定不一致之處。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3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發布主體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經過授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但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2-45條將發布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發布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發布建議勸告等,明確規定為縣級以上政府的應盡職責。

鄧利強介紹,將所有傳染病信息先收集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經過授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再進行公布,存在“船大不好調頭”的問題,所以2006年原衛生部發布《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簡稱《方案》),進行了籠統的授權。

《方案》提出,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3款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5條規定第2款的規定,從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原衛生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發生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及時、準確地發布轄區內的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鄧利強表示,我國應急處置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職責,只給縣級以上政府應急處置的責任,不賦予其公布傳染病信息的權力,這是不平衡的。如果進行應急處置,卻不把處置的理由告知公眾,那么很可能得不到公眾的理解和配合。

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規定,細化傳染病預警制度。分析評估疫情風險,向社會發布健康風險提示,必要時由政府發布預警、啟動應急響應。對此,鄧利強呼吁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適應,賦予縣級以上政府以及衛生部門信息發布權,責權相匹配。

對于采取緊急措施的程序,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將現行的事前報批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緊急措施不當的,上級政府可以調整或撤銷。常榮山表示,事前報批制不利于果斷采取措施,這不是放權。縣級以及基層是新發傳染病首先被發現的“哨點”,提高“緊急事件”的管理能力是依法辦事,防控流行病是民生大事。

鄧利強介紹,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有權力采取緊急措施,但并不具備研判分析疫情的專業能力,這就對作為專業支撐的疾控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迅速控制住傳染病的傳播,另一方面要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減少對生產生活影響。

“雖然地方采取緊急行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但考慮到緊急措施產生的巨大影響,濫用這一條款的可能性倒不是很大,相信政府和相關部門會謹慎啟用這項權力。” 鄧利強說。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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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傳染病報告制度將迎大修:禁止干預,建立激勵和免責機制

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共十章115條,相對于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作出多處修改。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改進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完善應急處置制度、健全疫情救治體系等方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張倩楠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經歷3年疫情后,此前已醞釀多年的傳染病防治法修訂正式進入審議程序。2023年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等多部法律案提請審議。

《中國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別于2004年、2013年進行了全面修訂和部分修改。新冠疫情爆發后,已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傳染病防治法加快了修法日程,針對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項,2020年10月,國家衛健委曾公布傳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衛健委副主任、國家疾控局局長王賀勝日前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介紹,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在疫情監測預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應急物資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將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

據新華社消息,此次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共十章115條,相對于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作出多處修改。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改進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完善應急處置制度、健全疫情救治體系等方面。

傳染病直報系統如何強化?

據報道,修訂草案改進了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制度。明確報告時限和方式,實行網絡直報,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立報告的激勵和免責機制,禁止干預報告。

按照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我國傳染病疫情信息報告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實行首診負責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傳染病疫情時,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同時,傳染病防治法也明確,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傳染病的爆發會對地方經濟社會各個層面產生一系列影響,傳染病疫情的公布也可能會引起公眾的恐慌,出于盡可能縮小社會影響的考慮,在層層上報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因為僥幸心理而隱瞞、謊報、緩報的情況。為了避免上述風險,草案針對直報系統進行強化,并明確‘禁止干預報告’。”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向界面新聞介紹。

事實上,草案中明確“實行網絡直報”并不是首次提出。2003年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之后,我國就建立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信息系統,傳染病報告制度也規定了不明傳染病必須及時上報,但在實踐中直報系統上報率并不盡人意。

中國疾控中心原主任王宇2017年發表的論文《不明原因肺炎監測系統評價》顯示,至2016年底,不明原因肺炎監測系統運行12年之久,我國通過系統共上報病例數僅為1666例。

病毒學家常榮山告訴界面新聞,“網絡直報主體是一線的醫療人員,直報系統的設計是參照了美國CDC(疾控中心)流感的5級預警系統,但是醫療機構的主要職能是治療,在哨點醫院設備、人員沒有配備到位的情況下,很難及時判斷出‘新發、不明原因’的傳染病。此外,監測哨點覆蓋范圍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以流感為例,全國醫療機構總數有33萬家,但流感哨點醫院只有405家。”

鄧利強介紹,強化網絡直報系統的利用,首先要讓基層醫務工作人員意識到報告是其法定職責,而不僅僅是對地方政府的職責;其次,網絡直報系統也要進行完善,便于基層醫務工作人員操作,“好用”才有助于提升使用率;地方政府也要意識到傳染病報告的重要性,要落實好草案中的激勵和免責機制,提高網絡直報的積極性。

常榮山表示,疫情報告的效率至關重要,這是由傳染病本身的性質所決定。對于病原體檢測,目前第三方檢測、社會機構最具專業性,獲得的信息最多,也更可能在第一時間發現‘新發、不明原因’的傳染病。“草案提出要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議在修訂中明確指出‘我國境內的研究機構、社會機構、疾病控制單位、醫療機構’在新發傳染病的‘監測預警’方面‘職責相同、互聯互通’,以此才能打破行業與企業之間屏障。”常榮山說。

疫情信息公布權是否下放?

在對新冠疫情的反思中,有專家指出,疫情信息通報不及時,使得社會公眾沒有任何防范,導致傳染病防治一線的醫務人員、疾病防控人員等發生醫源性感染,造成疫情進一步擴大,進而拉長了傳染病防治戰線。地方疾控作為專業機構,地位低,不享有傳染病疫情的直接報告與公布權,是疫情信息公布不及時的原因之一。

“草案沒有解決疾控部門在傳染病預警中地位低的問題。”常榮山表示。修訂草案規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接到傳染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國務院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但并不具有公開信息的職能。

鄧利強表示,雖然疾控部門是對傳染病進行監測、分析、預警的專業機構,但是傳染病信息公布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需要有強有力的行政能力去協調公安、交通、社區工作人員等各個要素,而疾控部門并不具備上述能力。疾控部門在傳染病疫情中的職責是“參謀者”,做好決策前的專業支撐,而不是直接進行社會管理。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守民注意到,關于疫情信息發布的主體、發布時機及信息標準,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規定不一致之處。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3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發布主體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經過授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但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2-45條將發布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發布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發布建議勸告等,明確規定為縣級以上政府的應盡職責。

鄧利強介紹,將所有傳染病信息先收集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經過授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再進行公布,存在“船大不好調頭”的問題,所以2006年原衛生部發布《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簡稱《方案》),進行了籠統的授權。

《方案》提出,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3款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5條規定第2款的規定,從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原衛生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發生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及時、準確地發布轄區內的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鄧利強表示,我國應急處置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職責,只給縣級以上政府應急處置的責任,不賦予其公布傳染病信息的權力,這是不平衡的。如果進行應急處置,卻不把處置的理由告知公眾,那么很可能得不到公眾的理解和配合。

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規定,細化傳染病預警制度。分析評估疫情風險,向社會發布健康風險提示,必要時由政府發布預警、啟動應急響應。對此,鄧利強呼吁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適應,賦予縣級以上政府以及衛生部門信息發布權,責權相匹配。

對于采取緊急措施的程序,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將現行的事前報批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緊急措施不當的,上級政府可以調整或撤銷。常榮山表示,事前報批制不利于果斷采取措施,這不是放權。縣級以及基層是新發傳染病首先被發現的“哨點”,提高“緊急事件”的管理能力是依法辦事,防控流行病是民生大事。

鄧利強介紹,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有權力采取緊急措施,但并不具備研判分析疫情的專業能力,這就對作為專業支撐的疾控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迅速控制住傳染病的傳播,另一方面要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減少對生產生活影響。

“雖然地方采取緊急行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但考慮到緊急措施產生的巨大影響,濫用這一條款的可能性倒不是很大,相信政府和相關部門會謹慎啟用這項權力。” 鄧利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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