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農股份10月8日公告,10月7日,公司收到新疆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冠農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冠農股份《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3.53億元、營業成本3.53億元
冠農股份子公司天灃物產,以修改原始單據等手段,將不符合總額法確認收入條件的皮棉貿易業務按照總額法確認收入,虛增2021年營業收入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營業收入的8.14%,虛增營業成本353,036,054.93元,導致《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二)冠農股份《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17.29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7.29億元
冠農股份關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貿易業務及軋花廠承包經營業務的會計核算存在會計差錯,虛增2022年上半年營業收入17.29億元,占2022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營業收入的51.64%,虛增營業成本17.29億元,導致《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3年4月21日,冠農股份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總額法確認收入業務的對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進行追溯調減。
新疆證監局認為,冠農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根據規定,劉中海時任冠農股份董事長,對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負總責;肖莉時任冠農股份總經理,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并在編制2022年半年度報告期間任財務總監;莫新民在冠農股份編制2021年度報告期間擔任財務總監,負責上市公司財務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員是對冠農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王新時任冠農股份子公司天灃物產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負責組織天灃物產相關人員修改原始單據的行為。該行為與冠農股份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據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210萬元罰款;對劉中海給予警告,并處以75萬元罰款;對肖莉、莫新民、王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