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門戶網站顯示,近日,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文件內容顯示,該銀行存在《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未及時申請換領;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未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水平評價測試,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基金銷售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違反了《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五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八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