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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表態,這類化妝品面臨“大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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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表態,這類化妝品面臨“大清洗”

嚴禁打“擦邊球”。

圖片來源:界面新聞 黃姣

文|化妝品觀察

香皂,一直是個特殊的存在,大多歸屬于日化用品,但也有一些屬于化妝品。由于界定模糊,不少產品實為化妝品卻披著“香皂”的外衣冒充日化用品,以圖規避化妝品新規的監管。

如今,這一亂象就要終結了。

日前,廣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普通化妝品備案問答(四十五期)》(以下簡稱《備案問答》),明確指出,“僅具有清潔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產品管理,宣稱具有‘美白、防曬’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市面上用于人體的“液體香皂”“皂液”產品,雖然名稱中含有“皂”,但“其仍可能屬于化妝品”。

繼官方表態后,相關處罰接踵而至。據廣州市白云區市監局披露,廣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莎菲娜日化”),因生產具有“美白”功效的香皂,被判定無證生產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被罰款5萬元。

“憑借一個‘皂’字規避化妝品新規監管的時代結束了。”不少業內人士表示,一大批擦邊產品將面臨整改、下架。

無證生產美白功效香皂,罰款5萬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2023年6月28日,廣州市白云區市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莎菲娜日化進行檢查,發現其涉嫌生產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違法行為,遂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明,莎菲娜日化受廣州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產斷黑皂產品1000盒,該產品執行標準為QB/T2485-2008II型,屬于香皂,然而,該產品含有美白功效成分“煙酰胺”,且外包裝標注有“斷黑”、“抑黑”等字樣,屬宣稱“美白”功效,而這為特殊化妝品功效。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香皂不適用條例,但是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適用條例。

廣州市白云區市監局認定上述產品為特殊化妝品,另經核實,莎菲娜日化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且未取得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擅自生產上述產品貨值金額為1500元,違法所得為1200元。

根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同時存在兩個或以上有牽連、相互吸收關系的違法行為,并案處理,按數行為中法定處罰最重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并可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上述兩個違法行為按照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廣州市白云區市監局最終對莎菲娜日化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罰款5萬元。

“這是典型的打擦邊球行為,該企業是以日化用品的名義生產的美白香皂,自然沒有辦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和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某業內資深人士表示,此次處罰案例給相關企業敲響了警鐘,即宣稱具備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屬于化妝品,受化妝品新規體系的監管。

這些“皂”類產品屬于化妝品

事實上,從香皂的使用方式(涂擦)、施用部位(人體表面)和主要用途(清潔)來看,香皂符合化妝品定義。但在實際生產監管中,除了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外,香皂一般都被歸為日化用品。

業內資深人士潘工表示,日化類產品沒有明確法規,主要依靠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企業自律遵守,“由于對功效宣傳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日化產品功效宣稱比較亂。”

有別于日化用品,化妝品違禁詞網創始人李錦聰直言,新規體系下,化妝品進行注冊備案需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宣稱祛痘功效的淋洗類產品,還要進行毒理學試驗和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基于此,一些企業鉆法規漏洞打擦邊球,妄圖憑借一個‘皂’字將化妝品變為日化用品,以規避化妝品新規監管”。

他舉例,一些主打清潔、除螨功效的沐浴皂液,不管是使用方法還是使用目的,都屬于化妝品定義,但卻添加了化妝品禁用原料除螨劑,作為化妝品是無法完成注冊備案的,但作為日化用品卻堂而皇之在市場上售賣,無疑暗藏隱患,或導致出現不良反應。

“一些企業抓住漏洞,認為‘液體香皂’‘皂液’屬于香皂,普通香皂不屬于化妝品,‘液體香皂’‘皂液’自然也就不屬于化妝品了。”某業內人士如是表示。

“‘皂’類產品亂象橫生,主要是品類的定義相對比較模糊,和缺乏監管部門監管與解讀有關。”潘工補充道。

此次,《備案問答》進一步明確了香皂和化妝品的界限,“僅具有清潔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產品管理;宣稱具有“美白、防曬”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并強調,“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適用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并納入化妝品生產許可管理”。

隨著《備案問答》的發布,有關“液體香皂”“皂液”的爭論也一錘定音。

《備案問答》明確指出,目前市面上用于人體的“液體香皂”“皂液”產品,雖然名稱中含有“皂”,但不符合QB/T 2485-2008中關于香皂的定義,實際上與沐浴露、洗手液等產品相類似。因此,“結合產品的工藝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其仍可能屬于化妝品”。

據悉,QB/T 2485-2008是我國專門針對香皂的行業標準,對香皂的定義為“碾制工藝、冷卻成型工藝生產的脂肪酸鈉皂,及以脂肪酸鈉為主,添加其他表面活性劑、功能性添加劑、助劑制成的塊狀香皂、藥皂、水晶皂等”。從該定義來看,香皂應具有固體外觀,產品形態為“塊狀”。

而現行有效的行業標準《沐浴劑》(GB/T 34857-2017)指出,沐浴劑的定義為“以表面活性劑為有效成分配制的,用于人體肌膚清潔的產品,形態包括液體狀、膏狀固體狀(香皂除外)”。

由此可見,“液體香皂”“皂液”雖然名為香皂,但物理外觀表現為液體,其成分組成也不符合香皂行標的規定,產品類別實際上更接近沐浴露,符合化妝品定義。

事實上,已有不少“液體香皂”“皂液”相關產品,按照化妝品監管要求完成了備案。據化妝品監管APP顯示,含“液體香皂”的已備案產品有近53條數據,含有“皂液”的已備案產品有近278條數據,其中不少為2023年備案的新品。

打“擦邊球”的時代要終結了

香皂,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洗滌護理用品,但由于普通香皂不屬于化妝品,導致不少香皂擦邊化妝品,更有不少“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打著日化用品的幌子以圖蒙混過關。

《化妝品觀察》搜索發現,京東、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各大電商平臺上,宣稱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以及“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比比皆是,如,在天貓上搜索“液體香皂”,出現了近萬件相關商品,其中不乏知名品牌,宣稱的功效也涵蓋清潔、保濕、舒緩、祛痘、美白等化妝品功效。

譬如,某品牌天貓旗艦店內,一款產品“檀香液體香皂”顯示已售3萬+,宣稱產品具備保濕、清潔、潤膚、舒緩等功效,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宣稱功效均符合化妝品,但產品卻標注“洗滌用品”。

又如,一知名國貨品牌旗下爆款產品“蛇膽硫磺多效沐浴皂液”,天貓旗艦店頁面顯示涵蓋清潔毛孔、保濕清爽、溫和控油、深層滋養等多重功效,實為一款沐浴露,但產品頁面標注“本品為日化品非化妝品”。

隨著監管部門明確“液體香皂”“皂液”屬于化妝品,無疑會對亂象橫生的“皂”類產品市場帶來巨大沖擊。

具體而言,有兩類產品將受到沖擊:

一類是宣稱美白功效的香皂。“如今《備案問答》已對新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進行了解讀,簡言之,市面上的清潔香皂屬于日化產品,美白香皂屬于特殊化妝品。”潘工建議,宣傳了化妝品特殊功效的香皂需要下架,然后按特殊化妝品進行申報審批后再生產銷售。

另一類則是“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按照《備案問答》,主打清潔、祛痘、保濕等功效的“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屬于普通化妝品,需進行備案管理;而宣稱美白功效的“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需按特殊化妝品進行注冊管理。

而法規解答文章已成為處罰依據,據《化妝品觀察》此前報道,廣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五)》,被判定標簽標注了“屬于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的內容”而被罰。

“《備案問答》已明確劃分‘皂’類產品與化妝品的關系,相關企業應立即排查相關產品,以免被罰。”某企業法規顧問表示,企業要么下架相關打擦邊球的產品,要么根據化妝品新規進行注冊備案,并提供相應功效宣稱依據。

“法規體系龐大,也在不斷修訂和發展,對于可能存在解讀差異或較為模糊的地方,監管層正在通過問答的模式進行完善和解讀。”在潘工看來,監管層正在“查漏補缺”,隨著法規越來越完善和細化,企業切勿再抱僥幸心理,合法合規才是唯一出路。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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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表態,這類化妝品面臨“大清洗”

嚴禁打“擦邊球”。

圖片來源:界面新聞 黃姣

文|化妝品觀察

香皂,一直是個特殊的存在,大多歸屬于日化用品,但也有一些屬于化妝品。由于界定模糊,不少產品實為化妝品卻披著“香皂”的外衣冒充日化用品,以圖規避化妝品新規的監管。

如今,這一亂象就要終結了。

日前,廣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普通化妝品備案問答(四十五期)》(以下簡稱《備案問答》),明確指出,“僅具有清潔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產品管理,宣稱具有‘美白、防曬’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市面上用于人體的“液體香皂”“皂液”產品,雖然名稱中含有“皂”,但“其仍可能屬于化妝品”。

繼官方表態后,相關處罰接踵而至。據廣州市白云區市監局披露,廣州市莎菲娜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莎菲娜日化”),因生產具有“美白”功效的香皂,被判定無證生產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被罰款5萬元。

“憑借一個‘皂’字規避化妝品新規監管的時代結束了。”不少業內人士表示,一大批擦邊產品將面臨整改、下架。

無證生產美白功效香皂,罰款5萬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2023年6月28日,廣州市白云區市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莎菲娜日化進行檢查,發現其涉嫌生產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違法行為,遂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明,莎菲娜日化受廣州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產斷黑皂產品1000盒,該產品執行標準為QB/T2485-2008II型,屬于香皂,然而,該產品含有美白功效成分“煙酰胺”,且外包裝標注有“斷黑”、“抑黑”等字樣,屬宣稱“美白”功效,而這為特殊化妝品功效。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香皂不適用條例,但是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適用條例。

廣州市白云區市監局認定上述產品為特殊化妝品,另經核實,莎菲娜日化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且未取得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擅自生產上述產品貨值金額為1500元,違法所得為1200元。

根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同時存在兩個或以上有牽連、相互吸收關系的違法行為,并案處理,按數行為中法定處罰最重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并可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上述兩個違法行為按照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廣州市白云區市監局最終對莎菲娜日化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罰款5萬元。

“這是典型的打擦邊球行為,該企業是以日化用品的名義生產的美白香皂,自然沒有辦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和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某業內資深人士表示,此次處罰案例給相關企業敲響了警鐘,即宣稱具備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屬于化妝品,受化妝品新規體系的監管。

這些“皂”類產品屬于化妝品

事實上,從香皂的使用方式(涂擦)、施用部位(人體表面)和主要用途(清潔)來看,香皂符合化妝品定義。但在實際生產監管中,除了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外,香皂一般都被歸為日化用品。

業內資深人士潘工表示,日化類產品沒有明確法規,主要依靠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企業自律遵守,“由于對功效宣傳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日化產品功效宣稱比較亂。”

有別于日化用品,化妝品違禁詞網創始人李錦聰直言,新規體系下,化妝品進行注冊備案需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宣稱祛痘功效的淋洗類產品,還要進行毒理學試驗和人體功效評價試驗,“基于此,一些企業鉆法規漏洞打擦邊球,妄圖憑借一個‘皂’字將化妝品變為日化用品,以規避化妝品新規監管”。

他舉例,一些主打清潔、除螨功效的沐浴皂液,不管是使用方法還是使用目的,都屬于化妝品定義,但卻添加了化妝品禁用原料除螨劑,作為化妝品是無法完成注冊備案的,但作為日化用品卻堂而皇之在市場上售賣,無疑暗藏隱患,或導致出現不良反應。

“一些企業抓住漏洞,認為‘液體香皂’‘皂液’屬于香皂,普通香皂不屬于化妝品,‘液體香皂’‘皂液’自然也就不屬于化妝品了。”某業內人士如是表示。

“‘皂’類產品亂象橫生,主要是品類的定義相對比較模糊,和缺乏監管部門監管與解讀有關。”潘工補充道。

此次,《備案問答》進一步明確了香皂和化妝品的界限,“僅具有清潔等普通功效的香皂按一般日化產品管理;宣稱具有“美白、防曬”等特殊功效的香皂按照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并強調,“宣稱具有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適用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并納入化妝品生產許可管理”。

隨著《備案問答》的發布,有關“液體香皂”“皂液”的爭論也一錘定音。

《備案問答》明確指出,目前市面上用于人體的“液體香皂”“皂液”產品,雖然名稱中含有“皂”,但不符合QB/T 2485-2008中關于香皂的定義,實際上與沐浴露、洗手液等產品相類似。因此,“結合產品的工藝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其仍可能屬于化妝品”。

據悉,QB/T 2485-2008是我國專門針對香皂的行業標準,對香皂的定義為“碾制工藝、冷卻成型工藝生產的脂肪酸鈉皂,及以脂肪酸鈉為主,添加其他表面活性劑、功能性添加劑、助劑制成的塊狀香皂、藥皂、水晶皂等”。從該定義來看,香皂應具有固體外觀,產品形態為“塊狀”。

而現行有效的行業標準《沐浴劑》(GB/T 34857-2017)指出,沐浴劑的定義為“以表面活性劑為有效成分配制的,用于人體肌膚清潔的產品,形態包括液體狀、膏狀固體狀(香皂除外)”。

由此可見,“液體香皂”“皂液”雖然名為香皂,但物理外觀表現為液體,其成分組成也不符合香皂行標的規定,產品類別實際上更接近沐浴露,符合化妝品定義。

事實上,已有不少“液體香皂”“皂液”相關產品,按照化妝品監管要求完成了備案。據化妝品監管APP顯示,含“液體香皂”的已備案產品有近53條數據,含有“皂液”的已備案產品有近278條數據,其中不少為2023年備案的新品。

打“擦邊球”的時代要終結了

香皂,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洗滌護理用品,但由于普通香皂不屬于化妝品,導致不少香皂擦邊化妝品,更有不少“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打著日化用品的幌子以圖蒙混過關。

《化妝品觀察》搜索發現,京東、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各大電商平臺上,宣稱特殊化妝品功效的香皂以及“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比比皆是,如,在天貓上搜索“液體香皂”,出現了近萬件相關商品,其中不乏知名品牌,宣稱的功效也涵蓋清潔、保濕、舒緩、祛痘、美白等化妝品功效。

譬如,某品牌天貓旗艦店內,一款產品“檀香液體香皂”顯示已售3萬+,宣稱產品具備保濕、清潔、潤膚、舒緩等功效,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宣稱功效均符合化妝品,但產品卻標注“洗滌用品”。

又如,一知名國貨品牌旗下爆款產品“蛇膽硫磺多效沐浴皂液”,天貓旗艦店頁面顯示涵蓋清潔毛孔、保濕清爽、溫和控油、深層滋養等多重功效,實為一款沐浴露,但產品頁面標注“本品為日化品非化妝品”。

隨著監管部門明確“液體香皂”“皂液”屬于化妝品,無疑會對亂象橫生的“皂”類產品市場帶來巨大沖擊。

具體而言,有兩類產品將受到沖擊:

一類是宣稱美白功效的香皂。“如今《備案問答》已對新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進行了解讀,簡言之,市面上的清潔香皂屬于日化產品,美白香皂屬于特殊化妝品。”潘工建議,宣傳了化妝品特殊功效的香皂需要下架,然后按特殊化妝品進行申報審批后再生產銷售。

另一類則是“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按照《備案問答》,主打清潔、祛痘、保濕等功效的“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屬于普通化妝品,需進行備案管理;而宣稱美白功效的“液體香皂”“皂液”類產品,需按特殊化妝品進行注冊管理。

而法規解答文章已成為處罰依據,據《化妝品觀察》此前報道,廣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五)》,被判定標簽標注了“屬于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的內容”而被罰。

“《備案問答》已明確劃分‘皂’類產品與化妝品的關系,相關企業應立即排查相關產品,以免被罰。”某企業法規顧問表示,企業要么下架相關打擦邊球的產品,要么根據化妝品新規進行注冊備案,并提供相應功效宣稱依據。

“法規體系龐大,也在不斷修訂和發展,對于可能存在解讀差異或較為模糊的地方,監管層正在通過問答的模式進行完善和解讀。”在潘工看來,監管層正在“查漏補缺”,隨著法規越來越完善和細化,企業切勿再抱僥幸心理,合法合規才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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