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晚,正平股份(603843.SH)發布關于收到青海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正平股份”)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青證監措施字[2023]2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一、《警示函》內容
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金生光、金生輝、王黎瑩、馬富聽:
經查,我局發現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平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2021年度,正平股份通過預付供應商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向控股股東關聯方青海金陽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拆借資金累計6,220萬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資金及利息均已清償完畢。正平股份對上述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亦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一一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五條等規定。
(二)會計核算不準確
正平股份部分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依據不規范、不充分,相關會計核算進度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導致公司2021年年報、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及三季報財務信息未能真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的規定。公司2021年年報、2022年一季報、半年報及三季報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金生光作為公司董事長、時任總裁,金生輝作為公司副董事長,王黎瑩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兼副總裁、馬富昕作為公司董秘兼副總裁,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正平股份、金生光、金生輝、王黎瑩、馬富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警示函》中的相關事項,將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進行整改,持續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不斷提升規范運作意識,同時加強內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