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呂雅萱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近日,關于我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情況引發關注。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規劃財務司日前在回復網友咨詢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分布情況時介紹,截至2022年底,廣東、湖南、河南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數量較多,分別達到2.9萬人、2.8萬人、2.8萬人。
此前在2023年7月,民政部規劃財務司曾回復網友咨詢透露,我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數據自2020年開始統計,2020年為25.4萬人、2021年為31.4萬人、2022年為36.5萬人。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也稱“事實孤兒”。2019年6月,民政部等12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2020年12月,民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又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在《意見》規定情形的基礎上補充增加了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兩種情形。
《意見》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國首次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保障范圍,每月發放基本生活補貼。《通知》則重點在拓展保障對象范圍、優化父母失聯認定程序、加強監護指導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意見》要求,各地要規范事實孤兒認定流程,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優先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和教育幫扶體系,落實助學金、減免學費政策;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康復和特教服務機構等服務平臺作用,提供政策咨詢、康復、特教、養護和臨時照料等關愛服務支持。
2021年1月,民政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全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的總體情況。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副司長倪春霞表示,通過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分析,從父母角度看,其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符合失聯、重殘、失蹤等情形的兒童占比45.1%;父母雙方均重殘的兒童占比27.4%;服刑人員子女占比8.3%。還有很多其他組合情形,如父母一方重殘、一方失聯的兒童等。
重慶市冬青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副主任胡芳芳對界面新聞表示,“事實孤兒”此前長期被囊括在困境兒童范圍內,直到2020年國家出臺針對性保障政策,各地才逐漸理順“事實孤兒”的認定和救濟工作,越來越多符合條件的兒童被納入事實孤兒范疇內予以保護,這或許是近兩年從統計面上來看“事實孤兒”數量顯著增長的原因之一。
胡芳芳介紹,冬青社工幫扶的“事實孤兒”主要由地方民政局和合作的街道社區推薦而來,也有一部分來自冬青社工幫扶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3年以來,她所在的7人兒童項目組通過每月線下走訪、線上溝通等方式,在重慶給超過130名“事實孤兒”提供幫扶。“政府主要提供經濟和政策幫扶,我們從安全教育、性教育、課業輔導、家庭輔導四個方面提供軟性幫扶。”她說。
胡芳芳接觸的“事實孤兒”一般由親屬來撫養,其中大部分由祖輩家庭撫養。她表示,這些兒童的祖輩大多已經退休或者沒有工作能力,缺乏穩定的收入來源,在物質層面對“事實孤兒”保護的程度有限。此外,隔代撫養模式通常會使“事實孤兒”在學業上不能得到較好培養,盡管監護家庭支持升學,但“事實孤兒”的普通高中升學率并不高,農村地區更低。
一位兒童救助愛心人士向界面新聞表示,由于長期缺少來自父母的關心,“事實孤兒”容易出現自卑、叛逆、自閉等負面心理,但是目前的政策保護體系中,政府更多是從經濟層面提供救助,對“事實孤兒”的心理問題并未有足夠的重視。她還表示,一些“事實孤兒”會進入兒童福利機構,但在民政部門不具備親自履行監護職責能力的情況下,一些照料工作并沒有得到完善到位的監管。
胡芳芳表示,近年來國家政策很大程度上給予了“事實孤兒”救助與幫扶,與此同時,這類人群的撫養監護、心理關懷、社會救助等工作還可以進一步提升。
為“事實孤兒”提供幫助的過程中,胡芳芳倡導尊重孩子自身意愿,詢問其是否愿意跟隨某位親屬。她建議,政府可以加強對“事實孤兒”替代性監護人的監管,對替代性監護人的職業、品行、監護狀況和未成年人的成長情況進行追蹤評估和介入指導,確保“事實孤兒”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上述兒童救助愛心人士表示,除了經濟救助之外,政府需要重視對“事實孤兒”的心理健康建設,提供心理援助途徑。此外,還可以培訓替代性監護人與兒童溝通教育的技能,為優化替代性撫養模式提供資金支持和幫助。
她還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收養規定,健全家庭寄養制度。除機構撫養、收養和家庭寄養外,探索和豐富自愿助養、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學校安置等救濟模式。
從法律角度來看,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對界面新聞表示,目前,包含政府對“事實孤兒”提供經濟保障扶助的規定立法層次較低,多以實施意見、通知等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等形式作出規定,未上升到法律層面。我國現行立法對兒童權利保障的法律內容則散見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文件中,大多條款和法規屬于較為原則性的規定。
付建建議,可以針對兒童權利保障進行專門立法,對保障對象、實施主體、資金來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進行系統規范,細致深入兒童權利保障鏈條的每個環節。